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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7]249号、苏财综[2007]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27 生效日期:2007-08-0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的请示》(苏质技监计发[2007]35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现核定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规程或规则进行检验,出具的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不得另行收费。

  二、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已收取费用的,应确保检验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三、请通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本收费标准从2007年8月1 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间,若国家调整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政策,则从其规定。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你局将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反映意见函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以便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7年07月27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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