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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函[2007]109号、苏财综[2007]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23 生效日期:2007-07-01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苏司函[2007]25号)收悉,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已实现网上考务管理,考试软硬件投入较大、考试时间延长及成本增加等因素,经专项成本监审,现就提高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 调整我省司法考试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共考四科)260元。此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2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应重新申报正式标准。

  此外,对属于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的考生,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免收费50%。

  二、该项考试收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收据,其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市留160元/人,上缴省司法厅100元/人(包括按规定上缴司法部考务费部分)分配,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之日起生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3]94号、苏财综[2003]90号文件同时废止。请收费单位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江苏省其他机构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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