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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工财字[2004]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01 生效日期:2004-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国民航工会财务部(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办公室:

  为了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增强工会的经济实力,推动工会组织的全面、协调、均衡发展。近日,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04]9号),决定从2004年起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原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废止,各级工会组织一律按全总总工发[2004]9号文件规定的“基数不变,超收增缴,统一使用,服务基层,多缴奖励,少缴抵拨”的原则,执行新的工会经费上缴办法,并据此相应调整各级工会经费分成体制。

  二、鉴于2001年新修订的《工会法》已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不再承担工会专职人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据此,从2004年起,基层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原规定不少于60%调整为不少于40%。具体比例,由各省级工会(含铁路、民航、金融产业工会)根据本地区(产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各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基层工会组织,要按照各省级工会确定的具体分成比例,按时足额向上级工会拨缴经费。

  四、铁路、民航、金融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上缴地方工会的经费比例不变。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20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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