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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济南第一中学等四所学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价费字[2007]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16 | 生效日期:2007-09-01 |
济南一中等四所学校:
按照《济南市国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济价费字[2005]112号)规定,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对济南第一中学等四所学校提出收费申请的学生公寓进行了联合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现将济南第一中学等四所学校学生公寓类别、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
1、济南第一中学1、2、5、6、7号楼为D类,450元/生学期;
2、济南第十一中学1号楼为C类,350元/生学期;
3、长清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为B类,250元/生学期,原收费标准废止;
4、济阳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为B类,250元/生学期,原收费标准废止。
二、上述学校应切实加强公寓管理,按照《济南市国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配齐必要的设备,完善相应的条件和服务管理,严格按规定人数安排学生入住,并将公寓类别、具备条件及批准的收费标准在学生公寓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今后如设备、条件、入住人数有变化,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此外,学校要关注家庭贫困学生的住宿问题,认真执行住宿费减免政策,减免比例不得少于学校住宿生总数的15%。
三、学校执行新收费标准后,应严格执行公寓标准,按学期收取住宿费,不得再收取洗澡费、洗衣费等其他费用,不得自行调整类别及收费标准。对未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降低服务标准、超规定安排入住人数、未执行住宿费减免政策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四、各有关学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制度。
五、本通知自二○○七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 ○ ○ 七 年 八 月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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