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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日东高速公路竹曲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3]1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2003-07-23
 

济宁、临沂、日照、菏泽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日本高速公路(日照至东明)竹曲段(竹园至曲阜)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日东高速公路竹曲段的机动车辆,除国家规定免收通行费车辆外,均缴纳车辆通行费。竹曲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鲁价费发(1998)42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二等级)执行,各站、点车型具体收费额详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归还贷款、收费站人员经费以及高速公路养护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对部分营业性客车的优惠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通车之日起执行。日东高速公路竹曲段收费期限暂定至2012年5月28日(同曲菏段高速公路),日竹段收费期限一并延至2012年5月28日。

附表:日东高速公路竹曲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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