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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辽价函[2007]105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7-10-22 | 生效日期:2007-10-22 |
省建设厅:
《关于申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函》(辽建[2006]150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费的复函》(辽财非函[2006]22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立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济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为每学时10元,培训学时和培训周期按人事部、建设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材费按标定价格收取。
二、继续教育培训费的执收单位及收支规定按辽财非函[2006]225号规定执行。
三、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批复到期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按规定重新批复。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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