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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监督字[200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浙财人教字[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聘用财会咨询专家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2003年7月14日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会专家在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中的作用,加强对行政监管行为的监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提高财会监管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财会监管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浙江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财会咨询专家的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等的从事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专家。

  第四条 受省财政厅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4.聘用单位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应聘财会咨询专家的报名方法: 
  1.公开(网上)自愿报名; 
  2.单位(组织)推荐。

  第六条 省财政厅将对拟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财会咨询专家聘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 凡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聘用的财会咨询专家,全部进入省财政厅建立的“省财政厅财会咨询专家库”。省财政厅因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鉴证活动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选。

  第八条 受聘财会专家在省财政厅组织的咨询、鉴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财会咨询、鉴证事项的评审权; 
  3.财会咨询、鉴证活动中的表决权; 
  4.按规定领取财会咨询、鉴证活动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受聘财会咨询专家在省财政厅组织的咨询、鉴证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财政部门加强财会监管提供公正、合法、准确的意见; 
  2.严守纪律,不得泄露在咨询、鉴证活动中知悉的工作和商业秘密;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财会咨询专家聘用期为2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省财政厅办理有关解聘手续。

  第十一条 财会咨询专家在咨询、鉴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等处理: 
  1.1年内两次以上因故不参加咨询、鉴证活动的; 
  2.徇私情,不秉公办事的; 
  3.泄露应保密事项和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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