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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地税发[2004]11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4-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粤财法[2004]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按税法规定免税项目所得和不属于征税所得的各项津贴、补贴(包括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特区补贴)等的扣除标准,我市仍按原规定统一定额扣除标准执行。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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