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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发[2004]72号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会计财务资料的种类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决算说明书等;
  (二)会计核算基本制度;
  (三)会计科目表及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四)涉及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的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

  二、报送时间
  (一)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
  (二)其他会计财务资料应在发布或调整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

  三、报送单位和对象
  (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城乡信用合作社县级以上(含)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上述会计财务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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