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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级机关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徐委办[2004]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16 | 生效日期:2004-04-16 |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在市级机关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在市级机关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2004年4月)
为进一步简化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节约行政经费,现就我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差旅包干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市级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4年1月1日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和办法
差旅包干费按月发放,每人每月100元。
三、经费来源
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有关说明
1.在职人员退休后,停发差旅包干费。
2.停职审查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差旅包干费停发;受各种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停发差旅包干费。
3.差旅包干费不列入各种基金征缴基数。
4.市级机关实行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后,在本市范围内出差的,不再补助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及住勤费。
5.市直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参照执行。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市定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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