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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政办发[2004]8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15 生效日期:2004-04-15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云南省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云南省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分配制度,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定,现就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涉农收费,坚决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各种乱收费
(一)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集资、摊派(以下统称收费项目)。
(二)坚决取消各地越权审批、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对当地涉及农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级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立即无条件取消;国家和省已经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一律不得继续收取,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三)取消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四)取消各地、各部门越权审批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州、市价格管理部门要对涉农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特别要对乡(镇)各站、所的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坚决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纠正越权设置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违纪行为。
以上清理整顿工作以各地、州、市、县财政、价格管理部门为主,与农村税费主体改革同时进行,在总结验收前负责落实完成,并将清理整顿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建立健全涉农收费和价格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向农民乱收费、乱涨价行为
(一)进一步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审批依据充分,确需收取的涉农收费,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征求省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各地、各部门以任何理由越权或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乡(镇)各站、所不体现政府职能、按自愿服务和委托者付费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收取的事业性收费,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以及价格管理权限和申报程序等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涉农商品和服务价格从严审批,严禁越权定价或调价;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涉及农村的电价、水价、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资费、邮政资费、殡葬服务和中介服务等收费;继续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业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督管理。
(三)继续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经营环境。涉农收费部门必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批机关、批文文号及部门监督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主要内容以醒目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商品价格,应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进行公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实行公示。要按照“谁设立,谁维护”的原则,切实做好公示牌栏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对涉农收费(价格)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等管理制度,依法收费。属于纳入收费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收费,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收费性质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变相乱收费
各地、各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法律论证、土壤肥料测试、牲畜配种服务,水文、气象专业有偿服务,“希望工程”募捐等工作时,都要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将收费与国家管理职能挂钩,凭借权力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各地在进行生产生活等公共设施建设,要求农民出资出劳时,要严格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的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不准超范围、超限额、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更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实行分步取消“两工”的地区,用工数量要逐步减少,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学生就学、农民建房、结婚登记、外出务工经商办证、计划生育指标审批过程中各种涉农收费的管理,除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外,不准向农民乱收费、搭车收费和超标收费,不准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或委托其他单位向农民收取费用;水利工程向农民供水,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计量收费,以促进节水农业的发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水价外加收和摊派任何名目的费用和财物;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严禁强买强卖、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非法牟利行为。

  四、严肃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作为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省直各部门要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对下布置任务时要体察基层困难,考虑基层财力状况。各基层收费单位要将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执收人员,让他们了解政策,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收费。
为确保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各级财政、计划(价格)、纪检、监察、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大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组织力量对涉及农民的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检查;要以印刷品、出版物、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完善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涉农重大案件报告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向农民乱收费行为都有权举报,有关单位收到举报后,要认真调查处理,能够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还应将查处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对于乱收费行为,除依法予以经济制裁外,还要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可依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云南省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暂行)
省财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暂行)(单位:元)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及文号 收费范围 备注

  一 农业
1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4]259号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检疫的植物、植物新产品 其中检疫证书费取消
2 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 同上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购销、仓储,畜禽产品的生产、加工、购销和仓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其中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取消
3 农机服务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5]69号 农用拖拉机、汽车、座机(含柴油机)
4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5]82号 拖拉机
5 机动车安全检验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0号,省物价、省财政云价非发[1992]73号 机动车辆
6 机动车驾驶员审验签证费 同上 同上
7 机动车检验签证 省物价局云价函字[1992]84号 同上
8 驾驶员考试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0号,省政府云政发[1996]42号 同上
9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省政府云政发[1989]186号 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10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4]259号 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 林业
11 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2]153号 林业采伐、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12 木材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3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14 木材经营许可证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5]274号,省物价局云价函字[1996]6号 同上 含三个副本,其中:对林产品也可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

  三 工商
15 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9]368号 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 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
16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同上 个体工商户
17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3]259号 同上

  四 税务
18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6]110号 办理税务登记者 含正副本及外框

  五 教育
19 义务教育杂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云价费发[1999]177号 农村初中、小学学生
20 义务教育借读费 同上 同上 按此标准收费后不得另收杂费,其中农村部分免收
21 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 同上 对已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并达到规定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中开设计算机上机课的年级(班级)的学生收取 试行“一费制”地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和符合规定实行免费教育的小学生不收此项费用
22 寄宿制初中住宿费 云府办电[2001]201号 寄宿制初中住校生 限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寄宿制初中
23 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云教发电[2002]66号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核定
24 普通高中学费 省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云计收费[2002]749号 高中学生 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计划、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25 普通高中住宿费 同上 高中住校生 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计划、财政、教育部门核定
26 高中择校生学费 云府办电[2001]201号 高中择校生 对择校生收取择校生学费后,不得再按普通学生学费收费标准重复收取学费

  六 公安
27 防伪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5]253号 公民 遗失20元/证、贫困地区5元/证
28 居民身份证“快证”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3]151号,省物价局、省公安厅云价费发[1998]180号 同上 昆明(四区八县)7个工作日,其他地区11个工作日,可按“快证”费收费标准收取
29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6]351号 同上 含簿内各种表卡等
30 常住人口登记表工本费 同上 同上
31 暂住证(含IC卡)工本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2]73号、计价格[2002]633号 同上 暂住证IC卡仅限昆明市、保山市使用。
寄住证工本费取消
32 准迁证工本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4]255号 同上
33 迁移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34 机动车驾驶证年检费 省计委、省财政厅云计收费[2003]801号 同上 其中拖拉机驾驶员驾驶证减半收取

  七 民政
35 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23号 申请结、离婚人员

  八 交通
36 公路运输管理费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经发[2000]24号 机动车辆 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
37 公路养路费 省政府云政复[1992]250号,云政发[1999]245号 机动车辆
37 其中:拖拉机养路费 同上 拖拉机 1、对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不征收公路养路费;2、对完全从事运营的拖拉机,全年减征20%;3、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按从事运营的月份征收,减征50%;4、在省政府确定的33个民族县全部乡镇和其他省级扶贫攻坚乡,完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全年减征30%;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营的,减征60%

  九 建设
38 房屋权利证书工本费 省计委、省财政厅云计价格[2002]672号 房屋所有者 是否需要由农民自愿选择

十 国土资源
39 土地证书工本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 房屋所有者 证书精装或简装由农民自愿选择使用

十一 计划生育
40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省计生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计生委政字[1999]139号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
41 办理生育证收费 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2]262号 计划内生育妇女
42 社会抚养费 省政府云政发[2002]110号 违法生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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