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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抛撒冥纸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溧政发[2004]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巩固创卫成果,树立城市文明形象,规范市容管理秩序,现就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抛撒冥纸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建成区(东至新村长木桥,南至南环路,西至陶家转盘,北至昆仑转盘所形成的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抛撒冥纸。
二、上述市区范围内严禁一切办丧乐队(包括鼓手、八音)吹奏(可以低声播放哀乐,但不得影响周围市民学习和生活),送葬车辆必须先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城区车辆临时通行证”,并严格按照交警大队指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农村(包括城郊)送葬车辆不准擅自经过市中心街区。送葬车辆不得沿路抛撒冥纸和燃放爆竹。
三、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殡葬车辆驾驶员要认真对照通告有关内容,做好相关人员的说服劝阻工作。
四、在禁止抛撒冥纸的区域,任何人不准擅自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对沿途抛撒冥纸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不服从管理借机滋事者,市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
五、各镇(区)及有关组织要加强对居民进行移风易俗、丧事新办的宣传教育;城区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经常性检查辖区内执行通告精神的情况,及时制止乱抛撒冥纸的行为。
六、市公安、城管、环保、民政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做好禁止抛撒冥纸工作。对在禁区内擅自抛撒冥纸的单位和个人,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抵制、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溧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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