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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财采[200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16 | 生效日期:2004-04-16 |
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一)加强预算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按计划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监督采购单位进行采购。采购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府采购预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以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对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的,集中核算或集中支付机构一律不予报帐。
(二)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采购人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正确选择采购方式。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实行公开招标,有无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2.在采购招标文件中有无附加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有无指定商品的品牌。
3.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公告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是否公开,凡是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方式的,采购结果是否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布。
4.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运作,有无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整个采购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投标单位收取有关代理费用,有无擅自提高标准的问题。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技能监督。
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建立专家库制度,确保评标的公正性。
一是在专家库的建立上做到广泛性,使更多的、符合条件的各相关领域的人才进入专家库。二是在专家库的确立上做到专业性,即建立专家准入制度,制定准入专家的标准和条件,提高评标质量。三是在专家的选取上做到随机抽取,评标前按项目所属专业类别随机抽取专家。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财政部门要随时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对合同的采购标准、采购质量和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查,加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以次充好,降低服务标准等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发挥各方合力,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一)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在政府采购工作各个环节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工作重点放到对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上,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
(二)加强监察机关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
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行政监察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市级重点采购项目,由市监察局参与全过程监督。各部门和单位的内设监察机构要参与对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对重点项目也要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加强公证机构的监督,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合法。
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时,必须邀请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对采购过程进行公证,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合法。
(四)加强社会监督,确保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1.发挥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财政部门和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要积极邀请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和专项检查,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政府采购工作。
2.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供应商的投诉、举报或申诉,对查证属实的,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
3.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财政、监察等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市财政局监督电话:5855850,市监察局监督电话:5911687),认真受理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一) 加强日常监督。
通过建立政府采购阳光招标大厅,财政、监察、公证等监督部门驻场集中办公,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和统一监督。
(二) 强化重点检查。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发现和纠正逃避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活动组织不规范等行为。
(三) 查处违规问题。
对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政府采购中徇私舞弊、搞私下交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绩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财政局
200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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