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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收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等工本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4]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09 | 生效日期:2004-04-09 |
哈尔滨市财政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收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等工本费的请示》(哈财综[2003]9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收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工本费。现就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含有关辅助表册)工本费5元/证,《医疗保险门诊处方本》(含《市直基本医疗保险使用手册》宣传材料)工本费4.6元/本。
二、上述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三、上述工本费由参保单位缴纳。
四、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收费项目暂定执行五年,收费标准执行二年,二年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4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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