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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招用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缴”人员用工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劳社就[2004]104号、杭财社[2004]2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14 | 生效日期:2004-04-14 |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的精神,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协缴”人员,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调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用人单位招用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缴”人员的用工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5月1日起,凡用人单位招用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缴”人员的用工补助费标准由每年每人2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标准调整后,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协缴”人员用工补助费手续时所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与非“协缴”人员相同。同时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申请用工补助费还须提供《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录用备案证明书》和《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
三、萧山区、余杭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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