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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有关财政资金文件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凉府办函[2007]1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16 | 生效日期:2007-08-16 |
州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文件办理效率,在坚持办理程序和确保领导批示认真落实的前提下,经州政府办公室和州财政局研究,现就做好有关财政资金文件办理各项具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求解决财政资金的公文文种,除州委办、州人大常委会办、州政府办、州政协办可用“报告”外,其余一律用“请示”,并署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不用“请示”文种的一律退回。
二、州政府领导不签批体外循环的有关财政资金的文件,公文办理做到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确保公文承办科室对所办理公文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跟踪督办。
三、州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收到州领导签批的资金请示文件后必须登记注册,以便查找和防止文件丢失。除领导交办急件外,每周分2次送州财政局办理或通知财政直接来人取办,不得延误办理时间。对紧急、重大事项资金文件的办理,必要时可不通过交换运转,由承办科室派专人直送财政部门。
四、收到政府转去文件后,州财政局应专人专卷登记,并在收到当日或次日内送归口科室阅办。在所需审核资料规范齐备的前提下,资金额度较小的归口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局长审签,在3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报州政府;金额较大需商有关科室办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报州政府;资金额度较大暂不能落实资金来源、在较短时间内不能办理的,承办科室要将原因说明、办理计划报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以便向资金申报单位解释反馈。
五、因局领导出差在外,不能及时签批文件导致公文办理延误的,州财政局办公室要把情况及时报州政府办秘书二科,以便二科回复资金申报单位。
六、资金请示所有手续签批完毕后,州财政局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帐户或支付中心,并把办理结果报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以便回复申报单位。
七、州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与州财政局办公室都要落实专人负责资金文件的办理工作。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2007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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