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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交办[2007]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8-16 | 生效日期:2007-08-16 |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省运管局:
现将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6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及险情的报告工作。在发生道路运输重特大事故及险情后,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浙交〔2004〕493号)要求,填写《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件1),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努力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二、认真做好道路运输事故统计工作。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统一使用《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月统计表》和《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责任行车事故(年、季、月)表》,各市交通局(委)要及时督促各市运管处(局)分别于次月3日和8日前将两表报送省运管局,省运管局汇总后及时报厅。
三、各地各单位应落实专人负责道路运输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及时报送重特大事故报告及相关报表。对发生事故或险情按规定需报厅的,如在24小时以内漏报甚至不报,厅将责令事故或险情发生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企业等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三次及以上拖延事故报表的,也将予以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对相关市交通局(委)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责任大小,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酌情扣分。
附件: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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