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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劳社老[2007]1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19 | 生效日期:2007-07-01 |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57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40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65元调整为295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55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z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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