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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颁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3]19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7 生效日期:2003-07-15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报送安徽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草案)的函》(皖质函财[2003]89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精神,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收费行为,经研究,重新颁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计量检定成本构成和收费标准核定原则,本着既要有利于计量检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要有利于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既要考虑计量检定成本,又要充分考虑受检、送检单位承受能力和社会稳定的原则,核定安徽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政策,按照国家颁布的规程开展检定,不得自行调整检定周期,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不得在检定费外收取检定报告书等其他费用。  各计量检定单位对计量器具检定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检定,重复收费。

  三、计量检定机构在开展下列检定时,不得收费。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  1、由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计量检定抽查任务开展的市场抽检;
  2、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定;
  3、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检定的;
  4、已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维修后再次检定的;
  5、未按要求出具计量检定印、证的。

  四、为了便于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开展对当地的计量器具统检、强检,包括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抽检业务时,应向社会公布计量器具项目和检定周期与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及社会监督。

  五、各级计量检定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计量检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计量检定技术水平,确保检定质量,及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定报告书,并对检定结果负责。其计量检定业务范围,必须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超范围检定。

  六、收费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收费资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对社会福利单位、下岗职工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涉及计量检定收费的,可以酌情减免。

  八、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自行制定,统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需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省物价局、省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汇编”的通知》(皖价费字[1994]第5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略)
   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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