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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财库[2003]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8 | 生效日期:2003-07-01 |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深财(199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政府采购中需预付货款的进口货物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委托进口代理商进口货物,在收到进口货物并填写验收单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交的拨款申请及相关资料拨付进口货物款项。
二、采购单位办理进口货物资金支付手续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批表;
(二)深圳市政府采购申报书;
(三)中标通知书;
(四)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账户证明(注:采用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办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提供采购单位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证明);
(五)深圳市政府采购收货报告;
(六)政府采购合同、代理合同;
(七)货物出口商提供的发票、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海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及其他费用发票。
三、采购单位可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专门用于政府采购进口货物项目,其中包括免保开证额度、进口押汇额度等,用以办理此项进口货物所需开立的信用证业务融资。
采购单位可使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的进口免保开证额度开立政府采购进口货物项目的信用证,无须交纳信用证保证金,无须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若由于单据先于货物到达,由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相应金额的进口押汇,利息按当时的外汇同期浮动利率计收,采购单位收到进口货物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进口货物款项归还银行押汇。
四、发生进口押汇业务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及时验收,并于提货通知书到达7天内向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以减少利息支出。如办款时间超过提货通知书到达时间7天的,超出部分利息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
五、进口货物不需要预付货款的,按照国内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方式办理。
六、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2003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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