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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地税函[2004]10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5-08 | 生效日期:2004-05-08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
我省地税系统税款征收、核算已全部实现信息化,通过修改软件,在申报、征收、退税环节录入相应的查补信息,增加查询功能,就可实现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的功能,因此,不再单独设立《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
二、关于会计报表的调整
根据录入的原始凭证由软件生成新的《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见附件),在总局报表内容基础上增加了一些项目,以满足我省地税系统工作需要。
各地基层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对查补税金要区别查补税金的类型(稽查查补、税务其他查补、外部门查补)和税款类型(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及时准确录入计算机,以保证查补税金统计的准确程度。修改后的核算软件,5月底前下发运行,在6月份报送5月份税收会统报表时,按新的报表格式报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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