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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4]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
《阜康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阜康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财政部制定的《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行,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的原则:(一)统一与规范。对现行的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采用统一的客观因素,按照统一的计算公式和数据口径测算乡镇标准支出要求。(二)公正与合理。以2002年各乡镇财政决算和统计报表为依据,根据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各乡镇转移支付额。(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对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分配结果公开。
二、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根据2002年乡镇年报的数据,研究确定各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的实际支出,按乡实征农牧业税的比例将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进行转移支付。根据2002年乡镇年报数据,研究确定村级基本经费和实际支出,按村实征农牧业税附加的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三、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后,各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弥补其它资金不足及解决历史遗留的欠款。
(二) 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1、为了保障村级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各村实征的农牧业税附加和市级补助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乡管村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将资金拨入乡镇财税所,由乡镇财税所再拨入乡镇农经站,由乡镇农经站专户储存,分村记帐,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村干部误工补贴,村办公经费,五保户生活供养;其中:优先保证五保户生活供养费。分配比例定为村干部误工补贴占70%,村办公经费占20%,五保户生活供养费占10%.村干部误工补贴由乡镇农经站提出,财税所审核,乡镇领导批准发放。
2、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由市财政将资金拨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一专项管理使用,由市财政局监督。
3、计划生育经费,乡村道路建设费由市财政将资金拨入乡镇财税所,由乡镇财税所设专户管理,由各乡镇相关部门按规定使用。
4、优抚经费,由市财政将资金拨入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专项管理使用,由市财政局监督管理。全县现役军人优待金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另外统一解决复员军人、伤残军人部分“三难问题”。每年接受市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5、村级“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财政将资金拨入乡镇财税所,由乡镇财税所会同乡镇相关部门审核发放,由市财政局监督,每年接受市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6、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坚决杜绝“三乱”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截留挪用、挤占转移支付资金和“三乱”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7、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存在的经费缺口,通过乡镇体制改革,小村变大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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