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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第二期)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国税函[2004]46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6-07 | 生效日期:2004-06-07 |
海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第二期)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55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在审批过程中,分局要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建立相关的免税台帐;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四年六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第二期)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6号
北京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澳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办公室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在国内采购物资(第二期)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哈索国际合作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20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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