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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潮国税发[2010]9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9-29 | 生效日期:2010-01-01 |
湘桥区、饶平县、潮安县、枫溪区、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方便纳税人,切实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潮州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除外)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所在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仍由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呆账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由纳税人所在地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仍由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审批权限调整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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