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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密山市东铁立交桥车辆通行费延长征收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交发[2003]2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10 | 生效日期:2003-06-10 |
密山市人民政府、省公路局:
你市《关于延长密山市东铁立交桥征费稽查所车辆通行费征收年限的请示》(密政呈[2003]12号)收悉。根据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黑交财[1995]125号文件的规定,鉴于密山市东铁立交桥征收车辆通行费至2003年7月到期,由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桥投资贷款本息,经研究,决定延长收费期限至2007年末。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另行申请,收费标准仍按黑交财[1995]125号文件执行。
此复。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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