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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对章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济价房字[2003]1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2003-06-16
 

章丘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章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合并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85元(包括路桥75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配套费131元(包括热源58元、供水26元、排水20元、燃气20元、综合布线7元)。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合并征收后,不得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款分离”手续,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四、此批复自2003年6月16日执行。有关减免手续、使用范围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济南市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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