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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价费字[2003]19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2 生效日期:2003-07-02
 

省司法厅,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包括数码照相收费),四科共计每人200元,其中:上缴司法部30元,省司法厅留70元,市(地)司法局留100元。司法考试不收取报名费。

  二、司法考试考务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报表。该收费收入专项用于支付司法部考试考务费及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数码照相、网络设备购置和应用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司法行政机关在组织报名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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