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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职业)高中、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价费函[2003]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6-11 | 生效日期:2003-06-11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拟收取各类学生毕业证书成本费用的函》(陕教资函[2003]3号)收悉。根据国家证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职业)高中和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普通(职业)高中毕业证书和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4.5元/证。
二、该项收费标准为学校给学生办理毕业证书的最终费用,学校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工本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毕业证的印制、运输、管理、仓储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该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金额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收费单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
四、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学生监督及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3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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