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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社[2008]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6-30 生效日期:2008-06-3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中央纪委《关于严肃纪律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中纪发[2008]1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紧急通知》(财办[2008]26号)、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8]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抗震救灾款物收支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募集管理。
  (一)规范救灾捐赠款物募集渠道。救灾捐赠募捐活动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与慈善机构联合开展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要及时解缴慈善机构。
  (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接收社会捐赠的单位对接收的捐赠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收的每一笔捐款,都要当面核实清楚,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三)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核算统计。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单位要及时对捐赠款物进行账务处理,对捐赠物资要及时估价入账。有关部门和全省性民间组织应及时将救灾捐赠的接收情况报同级民政部门,由同级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厅进行统计汇总,做到不漏不重。

  二、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
  (一)统筹全省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全省各地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援助灾区总体安排,本着全省一盘棋的指导思想,由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明确资金安排,确保资金使用有计划、有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严格抗震救灾资金用途。抗震救灾资金应按规定用于组织人员赴灾区抗震救灾、接收医治灾区伤员、生产运输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建设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支出和其他经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的抗震救灾支出,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从我省调拨的抗震救灾物资支出。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或不提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省有关部门根据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下达的救灾任务,测算相关明细费用报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由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转省财政厅初审。省财政厅初审后,商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
  (四)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制度。各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制定对专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款物分配、拨付、使用等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救灾款物分配下达的各项审批程序和权限,加强抗震救灾款物财务管理,确保救灾款物使用有据可查、有章可循、管理规范、运行有效。
  (五)加强救灾资金的支出管理。
  1、专人负责。救灾资金使用单位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救灾资金的管理,资金支出要实行“一支笔”审批。
  2、专账核算。各救灾资金使用单位要对救灾资金收支情况进行专账管理,逐笔逐项登记从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取得的救灾资金收入,如实反映发生的各项救灾支出.做到账证、账款、账表相符,凭证资料齐全,账目核算清楚。
  3、使用规范。各救灾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救灾资金项目使用内容,从严控制支出标准,完善支出手续,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凡发放到人员的支出应从严控制、真实反映、记载清楚,并由领款人本人签名确认;凡用于采购商品劳务的,要有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凭据报销。
  4、节约成本。各单位应按照厉行节约与保证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制定、认真审核相关开支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扩大项目支出内容。对物资采购和重建项目,凡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对急需的各项物资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集中调拨,对采购过程中无法按时完成的手续问题,应进行事中登记事后补办。
  5、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拨付资金和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对救灾款物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
  各救灾资金接收单位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各救灾资金使用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书面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救灾援建任务完成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资金违规使用专门投诉快速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如有举报,要立即受理,快速核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决不姑息。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民政厅
2008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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