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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申请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函[2003]16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7-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广州市旅游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悉。根据《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凡属业务主管部门使用行政手段规定社会培训对象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你校申报的导游人员年审教育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由委托你校的业务主管部门向我局提出申请。有关申请规定依据穗价[2003]62号文执行。
你校在我局未审批该项收费前不得收费。
广州市物价局
200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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