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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政发[2003]1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2003-06-26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专项资金运作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无锡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84号)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2003]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职能的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专门用于发展某一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一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二是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按照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专项资金;三是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四是对可以集中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按政府规定比例集中;五是总量控制、分块包干、结转留用、超支不补;六是专款专用、内部调剂、综合平衡。

  第四条 每年9月份,财政部门在充分征求执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下年度预算原则上以该项资金上年度征收实绩或上年度基数为基础,剔除资金相互划转因素和上缴省经费,充分考虑下年度的政策性变动因素,并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确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剔除政府集中任务数,确定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含按规定提取手续费、业务费),并上报政府分管领导。

  第六条 每年四季度,政府各分管领导召集所属部门,根据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结合市计委等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七条 政府专项资金中有指定用途的应保证专款专用,不能调剂使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但应适当留有余地,确保收支平衡;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相同的前提下,应考虑安排部分全市性重大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门汇总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政府专项资金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下达的《非税收入任务书》,确保应收尽收,并及时上缴金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条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中明确项目的,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批扎口(含减免项目),财政部门依据各分管领导签批意见,按照项目进度和规范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政府专项资金预算中未明确项目,单位需使用专项经费的,将申请报告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分管口子上报各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直接审批的,财政部门执行;分管领导提出需财政部门研究的,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决定后,财政部门执行。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建立三项制度:
  (一)建立专项资金分析制度。按照“一个总量、两个重点”的要求,每季对专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进行总量分析,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社保基金进行重点分析,并及时上报政府各分管领导。

  (二)建立专项资金通报制度。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编制上月政府专项资金收支执行报表;每年1月31日前编制上年度决算报表,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通报。

  (三)建立专项资金收支调节机制。政府专项资金收入进度一旦严重滞后,将从严控制支出,直至停止拨付,并及时通报相关政府分管领导,确保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当年收入、当年支出和资金总量控制的原则。本办法实施之前的上年专项资金项目可以结转本年度,但结转项目所需资金在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量中统筹安排;本办法实施后,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结转并有资金来源的,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涉及政府专项资金收费项目取消或降低标准等重大政策性调整,资金来源不能保证的前提下,该专项支出预算由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予以调整;涉及政府集中任务的调整,由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锡政发[2003]86号文件规定,政府专项资金减免视同支出。为维护各级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同时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中央、省或市正式文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的专项资金,不作为支出处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减免,政府分管领导签批的,视同该分管领导专项支出。

  第十五条 政府专项资金收入当年超收的,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集中财力办大事,严格按照追加支出程序,由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必须加强对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国务院281号令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无锡市政府
200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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