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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组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委老干[2003]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2003-07-01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最近,中组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单位要根据《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按照苏办[2000]132号、苏办[2001]73号和苏办[200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并确保正常运转,离休干部“两费”不得拖欠。

  二、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在8月底前对建立和完善“三个机制”、做好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通过自查,找出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不断完善“三个机制”。省直各单位也要按照通知精神要求,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宁外省属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由各主管部门一并检查。按照苏办[2001]73号文件精神,宁外省属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应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困难单位的医疗统筹金,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如采取其他办法,应给予切实保障。
各市、县(市、区)由当地组织部门负责牵头开展自查工作,老干部局、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参加。请各省辖市和省级各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自查汇总情况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9月底至10月初对全省各地各单位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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