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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财政工[2003]2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2003-05-16
 

各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保税区经贸局、科技园区经发局、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市各有关软件企业:
  现将《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3年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

  二、市属企业项目直接报市信息办;各县(市)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区企业项目经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信息办。

  三、各级财政、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查工作。

  四、2003年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市信息办(软件与系统集成处)受理地点:宁波市人民大会堂内中南小庄214房间,电话:87183434,87183429.

  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1]79号)精神,为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规范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简称"软件专项资金",下同)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扶持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土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项目、软件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等。

  第三条 软件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政府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软件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2.有利于提高我市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力,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提高软件产品出口能力;3.有利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规模经济;4.有利于城市信息化的推进,增强竞争实力;5.优先支持服务于我市企业等的软件开发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资金管理

  第五条 软件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1.对政府选定资助项目的经费补助和软件单位的CMM或CCMM认证奖励。
2.评审和管理费用:评审费用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下同)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市信息办组织必要的软件参展交流、咨询调研及软件人才培训等专项管理支出。
费用支出由市信息办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酌情批准划拨。

  第六条 软件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软件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分二种。对政府选定资助项目采用补助办法,补助数额视项目发展前景和投资额情况审定,对每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不超过50万元;对软件单位通过CMM认证的采用奖励办法,通过CCMM2级认证,奖励10万元,通过CCMM3级或CMM2级认证,奖励25万元,通过CCMM4级或CMM3级认证,奖励40万元。

  第七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划拨;政府委托的软件开发项目,在列入软件产业项目计划后先划拨补助额的50%,委托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再划拨其余的50%;CMM或CCMM认证奖励按当年度通过认证的单位兑现。
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已获得其他地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不得再申请软件专项资金资助,
  三、项目选择与管理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具备以下条件: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及相关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事业法人;2.项目资金落实,投资结构合理,发展前景和实施情况良好,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 评审项目的主要申报材料:1.宁波市软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二);2.宁波市软件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附电子文档,须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项目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项目市场前景、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3.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5.经过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提供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6.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受理及评审程序:市属企业项目于每年8月15日前直接报市信息办;各县(市)、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科技园区企业项目于每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于每年8月15日前报市信息办。
市信息办对所有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召开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有关人员组成,参见附近六)会议确定项目,最后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宁波市当年软件产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四、资助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当年通过CMM或CCMM认证的单位,可向市信息办申请软件专项资金奖励。申报奖励时要报送宁波市软件专项资金CMM或CCMM认证奖励申请表(见附件三),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CMM或CCMM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凡列入宁波市软件产业项目计划名单的项目承担单位,自列入日起,原则在二年内完成项目的,可向市信息办申请软件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补助时要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宁波市软件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四)和宁波市软件项目投资核实表(见附件五)。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对选定补助的项目联合下达宁波市软件产业项目补助资金。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收到财政局部门拨付的补助或奖励,要专项用于项目或认证相关的投入,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要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03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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