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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台政办发[2003]8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5-16 | 生效日期:2003-05-16 |
椒江、黄岩、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台州市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台州市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台政发[2002]39号)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根据台政发[2002]39号文件精神,2003――2005年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
第二条 补助原则: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遵守公正合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先付后补、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补助范围: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本级经批准或认定的产业基地、综合性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道路、桥梁、环保设施建设、给排水项目、标准厂房等)、“六中心”(检测中心、研发中心、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服务管理中心),以及市政府确认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补助方法及标准:
(一)安排1000万元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道路、桥梁、环保设施、给排水项目、标准厂房等)的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贴补。补助资金的贴补率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根据补助资金年度计划确定,原则上不高于3%.
(二)安排400万元用于园区的“六中心”建设补贴。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业园区检测中心、研发中心建设给予一次性30万元以内的直接补助,对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服务管理中心建设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安排100万元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考核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计算:贴息补助资金根据符合补助条件项目的银行贷款或实际投资额和贴补率计算确定。直接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确定。
第六条 补助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工业园区须经市级以上计划部门批准设立或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经济开发区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园区建设项目资金已落实,持有银行专项贷款的有效证明。
(三)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符合批准要求。
(四)享受市政府专门扶持的企业园区不再享受上述补助。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助范围、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补助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补助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清单等材料,经同级计划、财政和经济部门审核后于次年第一季度上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
第十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联合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项目逐个核定补助资金数,经综合平衡后确定补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并自觉接受计划、财政、经济、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工业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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