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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正式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3]1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3 | 生效日期:2003-04-23 |
审计厅:
你厅《关于要求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审人[2003]2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117号)规定,经过一年的试行,对规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较好,鉴此,同意此收费标准在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
二、收费单位接本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强内部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03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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