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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正式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3]1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23 生效日期:2003-04-23
 

审计厅:
  你厅《关于要求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审人[2003]2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2]117号)规定,经过一年的试行,对规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较好,鉴此,同意此收费标准在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

  二、收费单位接本文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强内部收费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2003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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