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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府发[2003]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2003-04-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六日

  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专项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非典型肺炎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基金由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长春市政府投入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第五条 本基金原则上接受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捐助的资金或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器械等。

  第六条 凡捐款超过50万元的,市政府专门组织捐助仪式。

  第七条 本基金资金和物资的支出、使用,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八条 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结束后,基金节余部分全额转到长春市市区疾病控制中心,专项用于疾病防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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