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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法制教育学校干警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3]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1 | 生效日期:2003-05-01 |
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省法制教育学校对干警培训收费的请示》(黑劳教综[2003]13号)收悉。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司发[2002]16号)中规定的培训项目和内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发[2001]57号)中规定的收费原则,经研究,现对全省司法干警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各级领导职位培训(培训时间240课时,每课时收费标准1.50元)360元/每人每期;各监所科大队领导干部培训(培训时间120课时,每课时收费标准1.50元)180元/每人每期;新录用人民警察岗前培训(培训时间240课时,每课时收费标准1.50元)360元/每人每期;新任职领导培训(培训时间120元课时,每课时收费标准1.50元)180元/每人每期;晋升警衔干警晋级培训(培训时间120课时,每课时收费标准1.50元)180元/每人每期;干警岗位、素质教育培训(培训时间240课时,每课时收费1.50元)360元/每人每期。
以上培训未达到规定课时的,按实际培训课时收取费用。
二、收费前要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和培训课时;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收费从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05年末,届时自行废止。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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