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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预[2003]1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1 | 生效日期:2003-04-21 |
各市州财政局:
为体现对革命老区的关怀,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我厅在下达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时,对革命老区予以照顾并单独列出,同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要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且财政较为困难的连片革命老区。为确保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落实到位,切实帮助革命老区人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 件,现就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方向革命老区人民为中国革命付出了巨大牺牲,作出了巨大贡献。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的关怀。各市州要将此项资金用于为群众办实事,帮助革命老区人民解决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 件,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具体项目由各市州结合革命老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年终结算,各市州要将项目安排的具体情况汇总报我厅备查。
二、关于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规模各市州要将省财政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全部落实到位,有条 件的可以从省财政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地方财力中另行安排资金,增加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三、关于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分配对象是指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财政较为困难的连片老区。各市州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必须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单独列出。具体分配范围和分配方法由各市州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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