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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财政局关于迎奥运重点地区和道路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相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政发[2008]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3-07 | 生效日期:2008-03-07 |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市财政局《关于迎奥运重点地区和道路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相关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迎奥运重点地区和道路
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相关政策的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迎奥运“一带三区五线”等重点地区和道路市容环境整治工程任务,筹措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统一设计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拆迁
(一)在整治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严格执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二)整治范围内,有碍观瞻平房的拆迁,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纳入市国土房管局土地整理成本。
(三)违法建设违章棚亭无条件拆除,远年住人违章建筑经辖区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
(四)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的拆迁,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和土地整理成本。
二、建筑立面整修
(一)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建筑立面整修所需资金,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二)公共建筑、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等整修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资整修或委托辖区人民政府整修。
(三)特殊困难企业的建筑整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出资60%,相关区财政出资40%。
(四)居民住宅的整修(含清拆、调整空调及牌匾等)资金,由市财政出资60%,相关区财政出资40%。
三、夜景灯光建设
(一)特殊困难企业的夜景灯光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出资60%,相关区财政出资40%。
(二)单位用房、私产经营性用房、商业门脸房、园林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按规划设计需设置夜景灯光的,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出资建设;住宅楼灯光建设,由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财政出资60%,相关区财政出资40%。居民住宅楼、公益夜景灯光设施电费纳入路灯年度电费,实行“里光外透”和纳入统一启闭的灯光设施电费,从路灯电费中给予25%的补偿费。
四、绿化新建和提升改造
在整治范围内的在建项目(含三年养管期),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原有绿化提升改造由各有关区园林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出资60%,相关区财政出资40%。
在整治范围内的“破绿”,免缴一切行政性收费。
五、道路整修
新建道路和在建项目提升设计标准的,所需资金列入原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费;原有道路罩面所需资金从迎奥运和达沃斯会议城市环境整治资金中列支。
在整治范围内的破路、占道,免缴一切行政性收费。
六、管线迁改
(一)在整治范围内新建和改造道路工程中路灯、燃气、给排水、交管设施的建设费用,按市建委《关于建设工程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标准的批复》(建计〔2004〕1301号)中的迁改补偿标准纳入道路工程费用。
(二)新建和改造道路工程中电力、电信类、供热等管线按原有规模迁改的,按市建委建计〔2004〕1301号文件中的迁改补偿标准纳入道路工程费用。凡属增容、更新改造部分的费用由原产权人自行承担。
(三)原有道路罩面涉及各种配套管线架空入地工程,所需费用由各产权人自行解决。
七、道路设施
在整治范围内的道路照明设施规范改造,报刊亭、候车亭、电话亭、存车管理亭、邮政信箱、自动售货机等道路设施的设置,路灯杆、交通标识杆、交通护栏、交通信号柜、电力箱柜的油饰等工作,所需资金由产权人负责。
八、屋顶改造
非住宅和私产住宅屋顶“平改坡”工程所需资金,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公产住宅“平改坡”工程所需资金,从迎奥运和达沃斯会议城市环境整治资金中列支90%,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出资10%。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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