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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8]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19 | 生效日期:2008-03-01 |
市人事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8]614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包括《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42元;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48元。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人才考评中心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天津市其他机构
2008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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