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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二00二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价费[2002]1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23 生效日期:2002-05-23
 

各市、州、地物价局、教育局(教委)、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做好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高等学校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黔府函[1999]152号),经研究,现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二00二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普通高等学校二00二年新增专业学费标准请严格按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高职学费标准:实行中等职业教育管理阶段学费标准按照黔府办发[1998]29号文件执行;实行高等教育管理阶段学费标准按核定高职学费标准执行。

  二、各普通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有权拒交。

  三、学费一律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按照省教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并轨院校实行奖、贷、勤、减、免补的暂行办法》(黔教通[1996]128号)规定,从学费中划出30%,单独列帐,专项用于贫困学生以及品学兼优学生的资助和奖励。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五、学费收入是高等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费的收取由学校级财务部门统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保证用于学校办学支出。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及时到省、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六、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将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12358、5283154)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继续对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截留挤占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收入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的乱收费事件,予以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上通知从二00二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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