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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函授教育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3]费1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2003-04-08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你校《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函授教育收费标准的函》(闽委校[2002]48号)收悉。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精神,并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普通高校函授教育收费管理等有关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党校系统函授教育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委党校本、专科(含领导干部班)函授教育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400元/生.学年;入学报名考试费为每人40元。除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外,学校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3年秋季招收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各级党校应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对原在校学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各级党校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3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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