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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煤矿矿长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3]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24 | 生效日期:2003-04-01 |
省煤炭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煤矿安全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的报告》(黔煤安监人字[2002]111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11号)精神,经研究对煤矿矿长资格进行培训时收取培训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煤矿矿长资格培训按每人每课时3.00元标准收取。
二、资料费据实收取。
三、以上费用均含报名费、场租费、教师课酬、教室及设备租赁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收费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监督检查。
本通知于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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