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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质监局监发[2003]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24 | 生效日期:2003-03-24 |
省直各有关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共同商定,决定对政府采购重点项目的履约验收实施监督检验,作出如下相应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列入湖南省政府采购目录品目种类,重点考虑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结合实施政府采购以来履约验收所存在的问题,将质量监督检验的对象放在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商品(如列入3C认证的信息技术类产品)和智能大厦弱电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等需要第三方验收的采购项目上。列入第一批实施监督检验的重点项目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中的采购项目,如有必要可由采购人进行委托检验。
二、凡列入实施监督检验的重点项目应将验收检验的技术要求和收费标准作为必要条 款明确写入招标文件。
三、承担验收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认可授权(应取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首批承担验收检验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承检能力见附件2.
四、承担验收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科学、公正、高效,所组织的验收检验,应依照相应的招标、投标文件和国家(包括行业、地方)标准、采购合同及产品明示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分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五、验收检验费以省财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依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检验工作完成后,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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