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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给李锋等八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涡政[2003]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2002年度,我县广大公安干警牢记宗旨、忠于职守、忘我工作,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树立正气、鼓舞斗志,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锋、张贵显、蔡诚、梁友明、马振、张雪峰、侯景海、郭永庭等八名干警各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希以上受表彰的同志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创佳绩;全县广大干群要学习先进,履行职责,扎实工作,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涡阳县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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