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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库函[2003]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请须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鉴于西藏境内没有设立财政部驻西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便于中央各部门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财政审批、备案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决定,中央各部门驻西藏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备案工作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代为办理。
  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即通知你单位所属驻西藏基层预长单位。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联系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邮政编码:850001
  联系人:肖厚国、扎西
  联系电话:0891-6826323,6836676

财政部
20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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