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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卡、证、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价发[2003]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08 | 生效日期:2003-03-08 |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目前医疗保险卡、证、册成本费用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降低医疗保险卡、证、册的收费标准,即由原每套15元降为每套10元。丢失补办卡、证、册分别按8元、1元、1元标准收费。原(大价农轻字[2000]6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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