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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引进国外农作物种子、苗木收取监测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甘价费[2003]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28 生效日期:2003-02-28
 

省农牧厅:
  你厅《关于对引进国外农作物种子、苗木收取疫情检测费的报告》(甘农农[2002]29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引进国外农作物种子、苗木疫情监测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从国外引进直接用于销售的商品种子、苗木,省农业植保植检部门按审批种苗货值(进货合同价)的1%收取疫情监测费,并负责种植期间的疫情监测,收费最低值为每批次150元。
  2、引进单位引进生产原材料种苗,且为集中隔离种植(种植面积2亩以上)由审批单位指定集中种植地的植物检疫部门负责疫情检测,并按审批种子、苗木主产品产值的0.8%收取疫情监测费。种植作物的产值按当地收购价计算,当地没有收购价的按市场价计算。收费最低值为每批次80元。
  3、引种单位引进少量试种种子、苗木(种植面积2亩以内):
  (1)以商业为目的引进的,每批次收取疫情监测费100元;
  (2)以科研、教学为目的引进的,每批次收取疫情监测费50元。

  二、引进的物种子、苗木是指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花卉、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三、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国办函[1997]19号)规定的相互承认检疫证明,不得重复检疫,重复收费。

  四、检疫部门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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