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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批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3]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28 | 生效日期:2003-02-28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核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收费标准的函》(甘质技监计[2003]2号)收悉。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3]10号)立项。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国秘通[1997]2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电路(IC)卡的请示的通知》(甘政办发[1999]28号)精神,为加强国家信息化基础建设,规范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经研究,并参照邻省收费标准,现将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电子副本(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80元/卡。
二、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IC卡)工本费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在组织机构代码使用单位自愿申请领取或将现有的纸质代码证书副本改为集成电路(IC卡)副本时收取,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和发放机构不得强行要求领取代码证书单位必须使用电子副本(IC卡)或将纸质代码证书副本改为电子副本(IC卡)。
三、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IC卡)为8K字节CPU卡,发放机构应严格按批准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局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正式核定。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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