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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办预[2002]1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05-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中央预算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请示》(财驻大监字[2002]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等的退税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已有规定,请按文件规定执行。
二、由于2001年进行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2年后企业所得税预算级次已发生变化,我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重新明确有关退税审批事宜。
特此函复
财政部
20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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